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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8日讯 一男子为借钱,竟伪造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抵押。2月13日,上杭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的案件,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8月间,上杭男子刘某手头紧张欲借款,但苦于房产证在银行抵押无财产可供担保,遂起歪念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的人为其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之后,刘某使用该两本伪造证件作为向林某借款3万元的抵押担保,并约定每月定期向林某支付利息。起初刘某定时支付利息,但后续一直拖欠,林某遂要求刘某归还其本金和利息,并终止他们之间的抵押担保。但刘某置之不理,林某认为刘某是在诈骗便向警方报案。经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局认定,刘某提供给林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案发后,刘某归还林某5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陈立烽 袁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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