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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想买挖掘机,曾某夫妇作为朋友很义气,拿他们的房产做抵押,帮吴某向某银行贷款100万。钱到手后,吴某既没有买挖掘机,也没有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将吴某和曾某夫妇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吴某还钱,曾某夫妇承担担保责任。该案经过广西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定:曾某夫妇要承担担保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某银行已申请强制执行,曾某夫妇的房产面临被拍卖偿债。
2009年8月,吴某想购买挖掘机钱不够,如果想向银行贷款,必须要有担保人。他想到了朋友曾某夫妇。曾某夫妇也很义气,没多想,就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为吴某的贷款担保,并依法作了抵押登记。吴某与南宁市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顺利从某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时,大家都和和美美,很开心,可到还钱时,吴某却赖账不还。一催再催,吴某始终不还钱,南宁市某银行只得将吴某与曾某夫妇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吴某还款,曾某夫妇对吴某的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对银行的起诉,曾某夫妇称,吴某贷到款后改变了贷款用途,并没有购买挖掘机,而且某银行是知情的。吴某也承认自己确实改变了贷款用途。曾某夫妇以为吴某改变了贷款用途,银行又知情,他们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因为他们担保的是购买挖掘机。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与某银行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银行有监督贷款用途的权利,而非银行的责任和义务,吴某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银行无需承担责任。一审判定,吴某因归还欠款,曾某夫妇对吴某的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某银行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或其他处理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曾某夫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曾某夫妇的房产面临被拍卖。
法官提示:拿自己的房产为别人的贷款提供担保,并依法作了抵押登记的,对外具有公示力。如没有法定情形,是很难免除担保责任。曾某夫妇,仅以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为由就想摆脱担保责任,很难得到支持。个人以自己的私有房产,为他人的大宗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具有较大风险,须谨慎行事,量力而为。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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